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陵分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10月1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高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本院第一次退回高陵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4日高陵分局重报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经审查:陈某甲系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该劳务公司承建西安市高陵区**镇**路**项目部劳务,刘某甲、陈某乙等40余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负责该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从事修补瓷片、外墙收口、杂活、瓦工等工种,该项目于2016年6月完工,由于**项目开发商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欠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五百余万元,致陈某甲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大约110万人民币,2016年12月29日在**镇街办主任、劳保所所长主持下,陈某甲积极配合,**项目开发商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给陈某乙、刘某乙(劳务工人代表)出具了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所欠全部工人工资。故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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