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47********,汉族,初中文化,**镇**村**组组长,户籍**、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16年10月28日,**镇政府将284.7229万元汇入**组组长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银行账户。
2017年3月,陈某乙、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借用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意欲承包衡阳**物流园(又称****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园)附属工程,但工程开标要交纳200万元保证金。为筹措保证金,陈某乙、谭某某二人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游说,要求暂借还未分配的征地款用于投标物流园工程项目。碍于情面,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7年4月1日将征地款70万元转账至谭某某个人账户,谭某某将上述70万元加上其他资金共计200万元于2017年4月1日汇入**公司账户。**公司于同日将200万元汇入物流园。2020年9月4日,陈某乙、谭某某将投资物流园的股权转让,由物流园相关人员将70万元转账到衡东县监察委员会账户,用于归还2017年4月1日借**组征地款。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8日到省委巡视组反映自己上述犯罪事实,后省委巡视组将上述线索交衡东县纪委监委查办。2020年7月1日县监委对该线索进行初核,并于2020年9月7日对陈某乙、谭某某党纪、监察双立案,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予以监察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征收土地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谭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龙某某、杨桂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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