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6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22、23、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原沙洋县**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分社信贷员的工作便利,分别冒用朱某某、陈某乙、罗某某、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私刻四人的私人印章,伪造贷款资料,经分社主任审批后从**联社贷款共计4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后陈某甲先后偿还上述4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0358万元,截至案发结欠2.9642万元。之后,陈某甲陆续采取其他多种方式从**联社获取贷款资金用于赌博。2011年3月,陈某甲因无力偿还贷款逃匿。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将陈某甲抓获归案。陈某甲到案后向湖北沙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全部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凭证、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程某某等30人的证言;3.银行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