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4日两次退回兴安盟公安局补充侦查。兴安盟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兴安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陈某乙、姚某某、陈某丙、黄某甲等人在福建省**市**镇利用微信、QQ两种通讯方式,在网上经营赌场,经审讯嫌疑人交代团伙内现共计有9人;直接经营者陈某乙,QQ赌博群的工作人员陈某丙、潘某甲、微信公众号赌博群的工作人员姚某某、黄某甲、潘某乙、陈某丁、陈某甲。该团伙早9时至24时运营“北京赛车”赌博游戏,24时至凌晨4时运营“飞艇”赌博游戏,嫌疑人通过开设赌场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得到8000元加上赌场分红。玩家通过QQ或者微信公众号在扫码进群并在群里上下分,员工在平台上面为员工上下分,参赌人员在群里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三种方式向赌场相应账号转钱,等额换取“粮草”(逃避打击,代表钱的暗语)。赌博团伙工作人员使用“机器人”软件同步彩票网站实时开奖数据,结合微信群内参赌玩家下注信息进行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7月陈某乙伙同黄某乙等人在福建省南安市集资开设赌场钱庄,并从他人处买来盘口信息,坐庄开设赌场,并将自己的赌博群连在该钱庄上面,并从中吃流水赚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参与开设网络赌场,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期间陈某甲明知收取的是赌资的情况下还使用其实名下的支付宝帮助收取赌资,经查实,其支付宝共帮助收取赌资245313元,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31日兴安盟公安局侦查员对陈某甲所在的工作室搜查时将陈某甲登陆实名支付宝的涉案手机进行了扣押,2019年4月1日上午,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以后,于2019年4月1日晚上私自用其身份信息在另外的手机上登陆其名下支付宝,将收取的赌资245313元转给其弟陈某戊,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安盟公安局认定陈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收取赌资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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