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别名“亚杰”,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住广东省茂名市**花园**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18日、8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5日、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采取时分时合的方式,多次窜到化州市中垌、丽岗、南盛、石湾等镇区盗窃活鸡。
1、2018年12月6日,陈某戊驾车搭载陈某乙、陈某丙窜到化州市中垌镇马路头岭背村邹某某住宅附近,将邹某某存放在其住宅的鸡栏里面的64只活鸡盗走。后他们三个人将这批盗得的活鸡拉到茂名市高水路以低于市场价2至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邹某某被盗的64只活鸡共值款人民币7755元。
2、2018年12月12日凌晨,陈某戊驾驶其车辆搭载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窜到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平垌村委莲塘尾村附近。由陈某戊在车上等待接应,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下车使用提前准备好的麻袋分别从朱某甲家中盗走14只活鸡、从朱某乙家中盗走45只活鸡、从朱某丙家中盗走10只活鸡、从朱某丁家中盗走25只家鸡、从彭某某家中盗走25只活鸡,从朱某己家中盗走22只活鸡。四人盗窃成功后,迅速将该批活鸡装上陈某戊所驾驶的小车,并直接驾驶到茂名市高水路上,由陈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以每市斤低于市场价2至5元的价钱将陈某乙等人盗得的活鸡进行收购,然后再通过正常渠道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朱某甲等人被盗的家鸡合计值款人民币17755.5元。
3、2018年12月14日凌晨,陈某戊驾驶其车辆搭载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窜到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平垌村委天岭村,由陈某戊留在车上接应,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下车盗窃鸡只,并分别从符某某家中盗走13只活鸡、从周某某家中盗走27只活鸡、从苏某某家中盗走15只活鸡、从刘某某家中盗走13只活鸡、从李某某家中盗走26只活鸡。四人盗窃成功后,迅速将该批活鸡装上陈某戊所驾驶的小车,由陈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以每市斤低于市场价2至5元的价钱将陈某乙等人盗得的活鸡进行收购,然后再通过正常渠道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此次盗窃,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每人约分得赃款900元人民币。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符某某等人被盗窃家鸡合计值款人民币11077.9元。
4、2019年1月5日凌晨,陈某戊驾车搭载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窜到化州市丽岗镇赤坎冷水山村朱某庚家附近,由陈某戊留在车上负责接应,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下车从朱某庚家中盗走28只活鸡。四人盗窃成功后,迅速将该批活鸡装上陈某戊所驾驶的小车,并直接驾驶到茂名市高水路上,由陈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以每市斤低于市场价2至5元的价钱将陈某乙等人盗得的活鸡进行收购,然后再通过正常渠道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利。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庚被盗窃家鸡共计值款人民币3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