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门口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1年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21时许,冯某甲与雷某某来到**镇**村陈某乙的住宅门口,盗窃了陈某乙停放在该处巷子的一辆灰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6月19日,冯某甲与梁某某驾驶盗窃的灰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来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两人处收购该辆电动车。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乙被盗窃的灰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1305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2日上午,冯某甲与雷某某来到**镇**港**队何某甲的住宅门口处,盗窃了何某甲停放在该处水泥路边的一辆红黑色绿源两轮电动车。之后,两人驾驶盗窃的红黑色绿源两轮电动车来到**镇**村门口附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遂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该辆电动车。之后,陈某甲将该辆绿源电动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甲被盗窃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420元人民币。
3.2020年9月27日晚上,冯某甲来到**村**队陈某丙的住宅院子处,盗窃了陈某丙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9月28日,冯某甲、冯某乙和梁某某驾驶该电动车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门口附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遂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该辆电动车。2020年10月9日晚上,陈某甲将收购的该辆电动车停放到**村林某某家口处时,被陈某丙找到并予以追回。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丙被盗窃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3230元人民币。
经查明,2020年10月9日,民警从陈某丙处扣押了被盗的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并于2020年10月13日返还给车主陈某丙,2020年11月17日陈某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谅解;2020年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了被盗的灰色绿源电动车,并于2020年10月13日返还给车主陈某乙,2021年1月2日陈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谅解;2020年10月15日,陈某甲的家人向车主何某甲赔偿了3600元人民币,2021年1月2日何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谅解。
经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主动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望楼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1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呈请破案报告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转账记录照片、合格证、收款收据(何某甲)、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冯某甲、冯某乙、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陈某丙、黎某某、林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