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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道********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8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成渝高速资中出口与其儿子陈某乙(已起诉)见面,并在偏僻之处将陈某乙盗窃而来的110万元现金转移到其携带的一个红色行李箱内。后陈某甲将该红色行李箱带回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的家中藏匿。同年8月9日20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资中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挡获,后被起诉人陈某甲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装有被盗的11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交给民警。上述被盗110万元现金已被扣押在案,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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