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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3〕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陈某甲通过兼职广告联系上线(未查获)做兼职,兼职内容为通过其银行卡收、转账洗钱,2022年10月17日陈某甲与上线相约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茶楼内见面,陈某甲在明知进出帐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用手机现场下载好网银后将手机及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尾号****)交给两名陌生男子操作,其在一旁配合刷脸,并帮助取现,前后操作持续约五个小时,帮助收款共计60557.11元,帮助取出、取现资金59994元,其中转出资金50494元,取现资金9500元,陈某甲个人获利1000元。

经查证,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立案侦查的陈某乙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5000元通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转移;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李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500元通过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转移;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立案侦查的徐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1000元通过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转移;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贾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364元通过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转移;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立案侦查的史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00元通过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转移;上述五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共计12864元,经陈某甲涉案银行卡被转移。

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将个人违法所得1000元以及涉电信诈骗资金12864元退赔。

本案证据有:1.物证:陈某甲涉案银行卡一张;2.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查询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明细说明、扣押清单、自愿退赔说明、领条、办案说明、关联电信诈骗案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陈某乙、李某某、徐某某、贾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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