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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贵州省仁怀市**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仁遵高速五标一工区主桥墩旁边,盗窃长宽在60厘米至30厘米范围内的钢板,盗得后运输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社区构皮湾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售,陈某甲以每斤1元的价格收购该钢板共210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10元。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仁遵高速五标一工区主桥墩旁边,盗窃长宽约40厘米的钢板,盗得后运输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社区构皮湾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售,陈某甲以每斤1元的价格收购该钢板共135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35元。

3.2020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仁遵高速五标一工区工区房下面的桥墩处,盗窃砂筒2个、牛腿2个,被仁遵高速五标段管理人员发现,陈某乙将赃物丢弃在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的一山坡上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15日晚,陈某乙、罗某某驾车将丢弃的赃物运输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社区构皮湾组被不起人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售,陈某甲以每斤1元的价格,收购砂筒2个、牛腿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砂筒2个价植854元、牛腿2个价值3452元,共计价值430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退缴赃款7159元,退还赃物49块钢板,取得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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