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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9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时许,陈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在广西合浦县曲樟乡璋嘉村委会新屋场组码头处,将停放在该处的扶贫财物“六峒湖1”旅游船的发动机盗走。2019年7月30日,陈某乙在北海市外沙通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联系并讨价后,陈某乙以人民币7500元将盗窃的“六峒湖1”旅游船的发动机卖给蔡某某。经价格认证:“六峒湖1”旅游船发动机价值为人民币4361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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