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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7日二次退回红旗分局补充侦查,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明知张某某等人实施洗钱活动,帮助张某某将其父亲陈某乙介绍给张某某,从事“摆现”洗钱犯罪活动。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没有犯罪数额,仅将自己的父亲介绍给张涛,帮助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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