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2019年4月份向夏某甲、黄某甲出售微信账号(包括微信号、登录密码、设备码)用于绑定微星云控网站设备使用,非法牟利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陈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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