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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陈奕文)(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父亲)三人在连平县元善镇矮岭三街9号之2喝酒,过程中,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陈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乙面部,导致陈某乙受伤。后经鉴定,陈某乙左上中切牙冠折断、左下中切牙牙根部分折断、左下侧切牙牙冠折断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某某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表亲,案发时,被害人陈某乙与陈某甲发生口角并有肢体行为,陈某乙本人也有过错;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与陈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陈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谅解书及申请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能够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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