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名为“**”的微信群中发生口角纠纷,陈某乙在微信群中发语音扬言欲殴打陈某甲,后陈某乙酒后持一石质板材至陈某甲位于翔安区**镇**里**号的住家附近守候。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丙(系被害人陈某乙的堂弟)回到住家附近的路口时,陈某乙不顾在场人员劝阻三次主动攻击陈某甲,进而引发三次肢体冲突。三次肢体冲突分别为:第一次为陈某甲乘车抵达住家附近路口后下车,陈某乙不顾陈某丙劝阻,徒手主动上前殴打陈某甲,陈某甲未还手,后陈某丙将陈某乙拉开;第二次为过后几分钟,陈某乙不顾陈某丙的阻挡,再次攻击陈某甲,并用脚踢踹陈某甲,陈某甲在被迫后退过程中也用拳头击打陈某乙面部一下、脚踢陈某乙反击,后陈某丙再次将陈某乙拉开;第三次为过后几分钟,陈某乙又不顾陈某丙及闻讯赶到现场的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劝阻,用手拉拽陈某甲约10米,并先用拳头击打陈某甲的眼睛,后用脚踢陈某甲时,陈某甲用手接住并推开陈某乙的脚致陈某乙倒地左侧肩膀处受伤。经依法鉴定,陈某乙左侧肩锁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5000元人民币交由陈某丙,让陈某丙转交陈某乙家属用于治疗伤情,后陈某甲出境至新加坡务工。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新加坡回国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时主观上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本案被害人陈某乙先扬言殴打,后多次主动攻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反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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