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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2001********,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地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学院**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花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4日,本院二次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510宿舍室友、同学在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学院附近“**大排档”聚餐喝酒。期间,被害人郑某甲因向同桌女同学敬酒被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阻拦心生不满,待陈某甲等人离开后,郑某甲在大排档与507宿舍的室友郑某乙、姚某某(时年十七周岁)、陈某乙及510宿舍的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共同商议殴打陈某甲。4时许,被害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姚某某、陈某乙等人闯入510宿舍,采用言语喧哗、拉扯被单、扔杂物等方式,吵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并与之争执。后,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合围在宿舍角落,言语挑衅并逼迫陈某甲喝酒,并在索要超额费用未果后动手推搡陈某甲。尔后,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又以言语威逼、恐吓的方式,要求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手举凳子靠墙蹲十分钟,以此羞辱陈某甲。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了反抗,趁被害人郑某甲等人不备,在宿舍地板捡拾一块碎瓷砖片与郑某甲互打,后被在场人员劝阻,随即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双方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受伤,体表形成5处缝合创口,累计长度达15.6cm,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伤,致右额面部缝合创口3.6cm、面部划伤4.0cm以上,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郑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谅解书等书证;

2.碎瓷砖片等物证;

3.证人郑某乙、姚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康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翁某某、丁某某、苏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被害人郑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8.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本案中,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因琐事共谋殴打陈某甲,并于凌晨时分闯入陈某甲宿舍,在宿舍狭小的空间内,针对陈某甲实施了言语威胁、暴力推搡、人身侮辱等不法欺凌行为,持续时间近一小时,不法侵害手段逐步升级,对陈某甲形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足以对陈某甲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陈某甲在持续被多人合围、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就地捡拾碎瓷砖,为制止不法侵害反击被害人郑某甲,致郑某甲受轻伤。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反击的目的是出于保护本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反击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郑某甲,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逐步升级,造成的伤害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陈某甲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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