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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1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1********,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湖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8日晚十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被害人许某甲的手佳按摩店按摩,许某甲在给陈某甲按摩的过程中起了色心,并对陈某甲说让他“搞一下”,遭到陈某甲拒绝并准备起身离开,这时许某甲用手去摸陈某甲的胸部,陈某甲哭喊着让他停手,许某甲不但未停手还强行撕陈某甲衣服,又将陈某甲内裤脱下欲强行发生性关系,陈某甲一直极力反抗,最后从按摩床上摔下来,陈某甲威胁许某甲,如果再动她一下,她就死在店里,致使许某甲停手,陈某甲哭着离开店里。事后陈某甲将事情告诉自己亲属,其亲属张某某、柳某某、许某乙及陈某甲来到按摩店找许某甲“算账”,张某某用脚将店里门踹开,陈某甲进门就用拳头朝着许某甲脸部打去,许某甲准备还手时张某某就抓住许某甲的手,接着陈某甲继续朝着许某甲的脸部打,张某某进门将张某某拉走,陈某甲还朝着许某甲的脸部打了六七下,接着也被张某某叫走了。经法医鉴定许某甲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湖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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