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在漳浦县**乡**村其家门口,因琐事与邻居林某某及其儿子陈某丙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林某某见陈某丙与陈某乙扭打在一起,遂手持一根木棍欲上前帮忙,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将林某某推倒在地,后又抓住林某某手上的木棍将林某某拖拽倒地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5月21日与林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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