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8日13时许,在本县**街道**屋**号,因口角纠纷,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打架,期间,陈某甲拉扯陈某乙头发,致使陈某乙摔倒坐地受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乙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陈某乙轻伤后果与陈某甲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证据不足。陈某乙伤情为骶椎骨折,而伤势在打架发生六天后查出,目前在场其他人员的证言由于与双方有利害关系,所述内容相差较大,也无法形成陈某甲致伤陈某乙具体行为的证据链,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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