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住钟山区**路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1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其丈夫陈某乙帮陈某甲担保贷款一事,到六盘水市电影公司门口处找到陈某甲,并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王某某辱骂陈某甲,陈某甲便动手殴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摔倒在地上,王某某站起来反击后,陈某甲又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并用手拉住王某某将其扯摔倒在地上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87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因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左侧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是由亲属间的生活纠纷引发,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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