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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村委会**村吴某甲(系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堂哥)家小卖部喝酒,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旁人拉开。随后陈某乙、吴某丙拉陈某甲离开喝酒的小卖部处,途中再次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相遇并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跑到旁边一户人家院子中持一把菜刀回来将吴某乙左手砍伤,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将陈某甲踹倒后抢过菜刀并用这把菜刀将陈某甲左额头及左小腿砍伤。

经鉴定:陈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吴某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和吴某乙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县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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