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镇**村**路**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0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古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均已起诉)与被害人陈某丁因矛盾纠纷发生争执,之后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持木棍与陈某丙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厝前的村道上共同殴打陈某丁致其左侧第6、7、8、9肋骨腋侧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古田县公安局办案干警电话通知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古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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