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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道办事处******号,现系西安**有限公司销售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以邻居陈某乙家入户路边沿的空心砖伸出来占了其家地界为由,同其父亲陈某丁、弟弟陈某丙、陈某戊等人从家里拿着八棒锤、钢钎子,去拆除陈某乙入户路边沿的石链。陈某丙、陈某甲与陈某乙在陈某乙的道场为拆除石链一事发生争吵,并殴打陈某乙。陈某甲扬起八磅锤打向陈某乙,陈某乙举起左胳膊挡,八磅锤的锤头打在陈某乙左肩,锤把打在陈某乙左小臂,致陈某乙左尺骨中段骨折。2017年3月30日,经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左侧尺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已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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