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曾被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联防队赶走,双方发生矛盾。其为实施报复,于2007年8月18日晚,纠集周某某、姚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及另外一名男子,骑乘两部摩托车来到光明区**街道**社区**岗亭处。随后,陈某某、姚某某、阿某甲、阿某乙人下车使用携带的钢管、砍刀将在此值班的某某联防队员潘某某砍伤致死(经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5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