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其侄子陈某乙素有积怨。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本区黄阁镇新海村新海北街38号,与被害人陈某乙因一张旧玻璃桌放置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拿刀扬言要砍被害人陈某乙,双方发生抢刀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防止刀被抢,明知被害人陈某乙手抓刀刃,仍旧强行将刀拉回,导致被害人左手手掌割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同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材料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部分赔偿责任,被害人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有谅解书、担保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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