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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和妻子李某某在石康镇大龙村委会大楠木村道上散步的过程中与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发生口角。张某甲怀疑对方是到村中偷猫的并且可能还会再次到村中偷猫。于是张某甲当晚召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丙、陈某丁在等人在村里守候,想将偷猫的人抓住。同日21 时许,恰巧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戊、郑某某、陈某己(上述三人已起诉)相约到石康镇大龙村委会大楠木村偷猫,被张某甲等七人发现,张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就对先到的陈某己和陈某甲二人实施殴打,当陈某戊和郑某某马上到场后加入斗殴中,最终,张某甲等人被陈某戊、郑某某、陈某己、陈某甲反击殴打致伤,张某甲被打断左腿,张某丙被打破头部。在张某甲、张某丙被打伤后,陈某戊、郑某某、陈某己、陈某甲相继离开现场。约十几分钟后,又来了一伙人对想送伤者去医院的大楠木村民实施殴打,导致村民王某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左下肢左胫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丙的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王某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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