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霞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霞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1日10时许,时任**区**村村委会书记的陈某丙为了巩固自己在村里的地位,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区**街道办、**执法队**中队、湛江市**局**国土资源所的公权力在对位于广东省**市**区**村**号被害人陈某丁的鸡棚进行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陈某戊的妻子陈某丁在其鸡棚内抱住柱子不肯出来并与陈某丙发生口角纠纷,于是陈某丙先用竹竿把对着该鸡棚的两个摄像头打偏,随后指使陈某己、陈某甲让其进入鸡棚强行将陈某丁抬出,于是陈某丙用双手从陈某丁腋下伸进去反抱住陈某丁的双肩控制其头部,陈某己和陈某甲分别抓住陈某丁的各一条大腿,三人合力强行将陈某丁抬出鸡棚。在抬出鸡棚的过程中,陈某丁剧烈挣扎,拼命扭动身体,双脚不断乱蹬,为了将陈某丁顺利抬出鸡棚,陈某丙用力抱紧陈某丁双肩,陈某己、陈某甲用双手向陈某丁双脚用力的反方向用力扭动抓紧,造成陈某丁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受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山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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