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3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发生争吵,后被旁人劝开后,陈某乙又从家中拿出一把镰刀,继续尾随陈某甲,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导致陈某乙大腿受伤,经司法鉴定陈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冲突过程中,陈某乙使用镰刀将陈某甲面部致伤,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乙腿部被伤害致轻伤的事实,但现有证据对于该致伤结果形成的过程,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确认,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否存在防卫情节,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本案已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能查证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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