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乡**村**社**号,榆中县**乡**村**社社长。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在榆中县**乡**村**社,被害人柴某甲因柴某甲哥哥柴某乙的打麦场上施工建房,作为社长陈某甲进行制止后,柴某甲先在微信上辱骂陈某甲,在陈某甲召开社员大会时,双方又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及其子陈某乙在打麦场与柴某甲发生厮打,致使柴某甲受伤。2020年11月20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