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村委**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上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喝酒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接到被害人谢某甲(已行政处罚)的索债微信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至汕头市龙湖区外砂法庭附近继续理论。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和被害人谢某甲依约见面后,被害人谢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又再次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上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先用腿踢打被害人谢某甲,又用拳头打被害人谢某甲,被害人谢某甲持手机击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额头,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头部流血,同案人黄某甲在看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伤后即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谢某甲的头部、脸部,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则持砖块砸打被害人谢某甲的头部,并对倒地的被害人谢某甲的身体拳打脚踢。后被害人谢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100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黄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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