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住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在家门口砌花坛与邻居徐某某、陈某乙母女发生纠纷,徐某某母女用脚踢砖头阻止瓦匠施工,陈某甲见状持塑料穿线管敲打徐某某和陈某乙腿部,并在双方争执中将徐某某推倒在地、扇了陈某乙一巴掌,致徐某某腰椎骨折,徐某某、陈某乙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徐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陈某乙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共计人民币97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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