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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孟津县**镇**厂院内因过车鸣喇叭问题发生争吵和推搡,期间陈某甲用拳头对张某甲实施殴打,致张某甲鼻部受伤住院。2019年9月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陈某乙、张某乙、梁某某、靳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甲系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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