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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下午,金某某向何某某讨要欠款,打电话给何某某后,得知其在临海市**镇**村王某某家中,遂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开车至上述地址,帮助何某某向王某某讨要欠款。期间,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金某某、何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打架,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次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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