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临高县**镇**村的陈某乙、陈某丙在**村施工公路处与同村的陈某甲等人因开采施工队挖出来的几块大石头引起双方纠纷,随后四人就相互厮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陈某甲的背部、头部,陈某乙的头部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伤情鉴定,陈某乙的伤势属于轻伤。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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