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农场**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厦**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吴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水巷口**辣汤饭门前吃夜宵,偶遇在邻桌吃夜宵的陈某乙前女友王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为帮助陈某乙挽回感情,吴某某、杨某某遂将王某某拉出来交给陈某乙带至夜宵摊后面的巷子口谈话。留在夜宵摊现场的双方发生口角,胡某某将一啤酒瓶扔到黄某某等人的桌子上进而引发冲突升级,杨某某从自己的电动车上取出三把刀交给吴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三人持刀砍向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手持板凳加入打斗,陈某乙在夜宵摊后面的巷子口听到打架声音后加入打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打斗结束后,陈某甲将在打斗中受伤的杨某某送往海南中医院救治后回到自己的家中,吴某某、胡某某逃离现场,陈某乙留在现场。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和手腕内侧被砍伤,被害人伍某某两条大腿内侧和右臀部被捅伤,被害人梁某某大腿外侧和手腕处被砍伤,后三名被害人被120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三名被害人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后,于2020年10月6日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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