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3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0月7日下午18时许,陈某甲从外面做完事回家,经过其邻居陈某乙家旁边的菜园子时,听到其妻禹某某与陈某乙在吵架,陈某甲觉得陈某乙骂得太难听了,便上前叫陈某乙不要再骂,但陈某乙不听,仍继续骂。陈某甲便拿着锄头进入陈某乙家的菜园子,威胁陈某乙说再骂就要打她,陈某乙捡起地上的砖块砸向陈某甲,陈某甲就跑过去用锄头去打陈某乙,锄头打在陈某乙手上,导致陈某乙的手受伤流血,陈某乙就往自己家里跑,陈某甲则拿着锄头追,在追赶过程中,陈某乙摔倒在地受伤。经双峰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乙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娄底市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陈某乙的轻伤结果存在,但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无法查证属实;被害人轻伤的结果与形成的原因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具有其他可能性,虽经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的陈某甲故意伤害陈某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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