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5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住所地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土地补偿款的问题而相互争执,并发生扭打,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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