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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巷**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叶桂港,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自家农田干活,同村的被害人叶某甲经过陈某甲农田时,大声呵斥陈某甲不要再破坏其家的农作物,陈某甲顿生愤怒,持其割草的镰刀挥向被害人叶某甲,将被害人叶某甲的左手虎口、左前臂、右拇指等部位砍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与被害人叶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叶某甲收到陈某甲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镰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叶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系邻里纠纷,案发后陈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镰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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