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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8时许,在甘州**镇**村一社陈某乙玉米地边,陈某甲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厮打,期间陈某甲将李某某头面部及胸部殴打致伤。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8月7日,陈某甲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调解,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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