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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在祁阳县**镇**村**组陈某丙家里,陈某乙与陈某甲因口角引发打架,两人相互抓扯倒在地上时,陈某甲仰面躺地,陈某乙在陈某甲身体上方,陈某甲用手推打陈某乙的胸部,导致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右侧第4、5、6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主动报警,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祁阳县公安局羊角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经民警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9060元,被害人陈某乙已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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