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仙游县**镇**道,因果树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发生互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胸部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2019年11月1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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