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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8年1月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4年9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郑某甲等数十人在福清市**街道**村**号一起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郑某甲因坐庄问题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拉扯、扭打,郑某甲用手将陈某甲的右上臂抓伤2处(经鉴定,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在场的郑某乙及陈某乙(不起诉)等人将二人劝开。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离开赌场,被害人郑某甲从院子里拿了一把菜刀追出,陈某乙见郑某甲持刀追陈某甲,跟随其后追出。被害人郑某甲在追到距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米时,扔掉菜刀,上前三步用拳头打了陈某甲后脑一下,并顺势将其往前推,又继续挥拳欲打陈某甲未打中,陈某甲返身打了郑某甲头部一拳。同一时刻,陈某乙赶到,从身后打了被害人郑某甲头部三拳,致郑某甲面部朝下摔倒在地脸部受伤,打斗停止。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甲左眉弓星芒状皮肤创长9.1cm,左颧骨、左上唇近鼻翼处皮肤擦伤,左上、右上、左下中切牙冠折(未露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陈某甲一方补偿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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