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母亲易某某和邻居陈某乙在易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陈某甲在家听到易某某呼叫后,从厨房拿到一把不锈钢菜刀冲到门外与陈某乙打斗,在打斗中,陈某甲躺倒在地,陈某乙压在陈某甲身上争抢菜刀,陈某乙的右侧颈部被菜刀划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村委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1.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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