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村**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13日 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和被害人陈某乙有宿怨,为发泄心中长期对陈某乙的不满,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伍路184号便民烟酒店门口持刀将陈某乙砍伤,导致陈某乙左手、右大腿等部位受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手中、环指及右大腿创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