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在遵化市东新庄镇王各庄村杨贺忠商店内,被害人张某某与同村陈某乙因玩牌发生口角,张某某把陈某乙推倒,陈某乙的丈夫陈某甲闻讯上前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用拳头将张某某左眼部打伤,张某某入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眶内壁与上壁骨折符合具有较小接触面且表面较光滑之钝性物体直接作用所致损伤之特点,拳击等作用可以形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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