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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5********,彝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5月22日报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于同年7月10日交至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8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疑难,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同年10月24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酒后与其妻子陈某丙从普洱市景谷县**镇返回临沧市临翔区**乡,返回途中,因李某某将陈某丙打伤,陈某丙遂打电话让其家人来劝说李某某并接二人回家。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丁(二人不起诉)等五人闻讯后将李某某、陈某丙二人接上车返回至临翔区**乡**村**路线**公里左右路段时,由于李某某声称要跳车,便停下车,让李某某下车。之后,李某某捡起石头朝陈某丁等人砸过去,将陈某丁打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丁上前阻止李某某,李某某殴打二人,被打后的陈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胸口,用脚踢李某某的大腿,后陈某丁将李某某按倒在路边。之后,罗某某、沈某某(二人已提起公诉)等三人酒后途经此地,在获知李某某殴打其妻子的信息后,先后三次与李某某扭打,其中最后一次在沈某某将李某某骑在地上并用膝盖压住其手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先用自己所穿人字拖鞋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面部数下,在拖鞋被打飞后,罗某某又脱得陈某丁所穿的软底皮鞋鞋底继续击打李某某头面部十余下,致其不能继续挣扎。之后,被害人李某某因抢救医治无效于同年2月7日20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接触面较大、质地不太坚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丁和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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