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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单元****号,城镇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3时许,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415号停车场内,刘某某与陈某乙(系姑嫂关系)因用水、用气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抓扯继尔相互动手打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刘某某儿子)见状遂上前帮忙,陈某甲用手抱住姑姑陈某乙让其母亲殴打,陈某乙的丈夫何某某见陈某甲去帮忙便想拿出手机拍照,刚拿出手机就被陈某甲从后面按倒,并用膝盖将其顶跪在地上,后又用拳头打姑父何某某头部、腹部等部位,造成何某某肋骨骨折。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陈某甲的损伤尚不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最低标准。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何某某已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陈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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