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村**坊**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5日下午,陈某甲与张某某因菜地问题发生纠纷并拉扯锄头,张某某女儿陈某乙就将陈某甲的两颗辣椒树拔了,陈某甲将陈某乙推倒在地,张某某捡起锄头去挡,被陈某甲用锄头打到张某某握手木柄处。经鉴定张某某左第1掌粉碎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受伤的过程,仅有陈某甲的供述与张某某的陈述、陈某乙的证言,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其他证人和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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