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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街南区**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6时许,因文安县**镇**村民陈某乙开车溅了陈某甲、郭某某一身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电话中质问陈某乙后二人发生口角,陈某甲至其丈人家门口附近与陈某乙互相殴打,致陈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民事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受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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