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夫妇与同村村民朱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陈某甲妻子谢某某和朱某某扭打在一起,陈某甲上前用膝盖顶压朱某某致其肋骨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一方赔偿朱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1000元,取得朱某某的谅解。同年7月28日,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诊断证明、刑事和解材料等;
2.证人谢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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