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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陈某甲,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东乡区********2018年9月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7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东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之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7月2日退查重报;7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28日退查重报。

东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l8年3月25日晚上1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开车(车牌赣F9****)回家,陈某丙称陈某乙撞到其哥家的墙角(经公安机关勘查,实际未撞到墙角),要求陈某乙、陈某乙妻子嵇某某给个说法,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陈某丙妻子卢某某、陈某丙弟弟陈某丁、陈某丁妻子周某某听到争吵声音也先后来到吵架现场,双方再次争吵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乙身上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周某某的左眼也被打伤,并躺倒在地。陈某丁叫周某某躺到陈某乙家里去,被害人周某某走进陈某乙家院子后用搓衣板将陈某乙家的窗户玻璃砸破,陈某乙儿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见周某某砸破其家的窗户玻璃便推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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